投资者教育是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当您前往所在营业部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营业部将现场为您进行投资者教育
预征信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教育是指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风险。当您前往所在营业部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营业部将现场为您进行投资者教育。
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
(一)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通信用账户,并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
(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资金。
(四)信用证券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五)信用资金账户: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投资者的申请为其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用于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六)信用账户:是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统称。
(七)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八)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证券公司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九)普通买入: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亦称担保品买入。
(十)普通卖出:是指投资者卖出其信用账户内证券的行为,亦称担保品卖出。
(十一)授信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十二)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证券公司认可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十三)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证券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十四)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十五)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十六)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十七)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十八)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和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十九)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能按规定补足担保物、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况时,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担保物予以处置的行为。
(二十)债务展期:在负债合约到期前,投资者可在证券公司规定期限内提出展期申请,证券公司有权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以及市场变化和证券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同意投资者申请。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融资融券的主要风险特点
(一)普通证券交易所共有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
(二)可能放大投资者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投资者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假设:投资者甲持有A证券价值100万元,在普通证券交易中,若证券价格下跌10%,则投资者将亏损10万元;若将A证券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以60%的折算率以及融资保证金比例为100%计算,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入A证券60万元(融资买入金额=保证金/融资保证金比例=担保物市值×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100×0.6/1),这样,总共持有160万元的A证券。如果A证券价格下跌10%(忽略融资融券的利息费用和佣金),则投资者将亏损16万元,是普通交易亏损的1.6倍。
(三)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险。普通证券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投资者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就越大。所以,投资者须高度关注融券交易损失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五)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可能引发的强制平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到期未清偿债务引起的强制平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因维持担保比例过低引起的强制平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按监管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将实时计算投资者提交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即维持担保比例),如果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相关标准证券公司将会通知投资者追加担保物直至维持担保比例达到一定的比例;如果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补足,证券公司将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处分其担保物,即强制平仓。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还将通过司法程序继续追索。
(六)提前了结债务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能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条款,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由投资者自身突发事项引发的提前了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 标的证券突发事项引起的提前了结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投资者须高度关注与证券公司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
(七)影响信用记录风险
投资者如果发生违约等情况,证券公司将其违约记录上报监管机构并可能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提高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
(八)市场变化及证券公司风险
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以及证券公司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要求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的风险。
(九)未收到通知的风险
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合同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公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担保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十)资料丢失泄漏的风险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出借给他人使用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十一)系统故障的风险
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造成交易或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时,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交易、担保物不能及时足额提交、资金无法转账等风险。
(十二)监管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因此广大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市场状况、提前预防。
上述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融资融券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可能影响上市证券价格的所有因素,各种风险皆有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对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同时,证券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交易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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