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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教 | 投资者服务热线问答(2020年第1期)关于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

2020-07-02 13:13:33 来源:

编者按:为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工作,本所将不定期开设专题热线问答,回应投资者关切。近期,较多投资者通过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400-808-9999)咨询关于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事宜。为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本所整理了投资者咨询较为集中的问题,供投资者参考。

1.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存量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创业板交易,不受影响。但存量投资者中,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普通投资者(以下简称普通投资者)在首次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申购、交易前,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其知晓相关风险。

《实施办法》实施后,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投资者(以下简称新增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同时,新增投资者中的普通投资者还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2.存量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新开立深市A股账户或转托管账户后,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时,是否需要符合资产量、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要求?是否需要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答:不适用准入门槛要求。若该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且希望参与注册制下创业板股票申购、交易,需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3.新增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新开立深市A股账户或转托管账户的,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时,是否需要符合资产量、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要求?是否需要签署新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答:新增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若在同一证券公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同一证券公司不同营业部转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无需重复核查《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条件,普通投资者也无需再次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若到另一证券公司新开深市A股账户或者转托管至另一证券公司的,需要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且普通投资者还需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4.《实施办法》实施前曾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重新申请参与创业板交易的,是否需要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要求?若需要,投资者销户前的交易经历是否计入交易经验?

答:需要。已销户或已关闭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属于“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范围,应当满足有关资产量、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要求。

投资者账户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5.普通投资者能否通过互联网营业厅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答:《实施办法》实施后,《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不再要求营业部现场签署,改为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6.普通投资者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后,是否还要经过2个、5个交易日的冷静期才能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答:不需要,《实施办法》已取消2个、5个交易日冷静期相关要求。

7.《实施办法》实施后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是否可以申购、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债和可交换债?

答:投资者参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交易的,需适用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参照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免责声明:本栏目问答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圳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问答所涉及信息准确可靠,但并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任何保证,对因使用本栏目问答引发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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